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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5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查丽春与蔡旭、赵娟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丽春,蔡旭,赵娟,江苏天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陆筱平,丹阳市天锋木业有限公司,朱燕敏,时亚东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5436号原告查丽春。被告蔡旭。被告赵娟。被告江苏天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珥陵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旭。被告陆筱平。被告丹阳市天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珥陵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庄金寿。第三人朱燕敏。第三人时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查丽春与被告蔡旭、赵娟、江苏天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陆筱平、丹阳市天锋木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朱燕敏、时亚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的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熊 英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人民陪审员  李逸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杭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