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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魏忠光与温发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忠光,温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申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魏忠光,系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申请人温发,系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再审人魏忠光因与被申请人温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左民一吉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魏忠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