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魏忠光与温发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忠光,温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申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魏忠光,系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申请人温发,系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再审人魏忠光因与被申请人温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左民一吉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魏忠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