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洪与程士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程士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生于2001年3月20日,学生。法定代理人张邦友,村民。被执行人程士寿,男,生于1983年5月21日,汽车驾驶员。本院在执行(2014)西民速初字第00473号张洪与程士寿、付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士寿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了37222.92元,及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458元,现申请执行人张洪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速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程士寿赔偿37222.92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雷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