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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房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房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王xx。被告房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房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