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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钱春华与张彩英、钱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春华,张彩英,钱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980号原告钱春华,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王彩明,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彩英,女,194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钱锋,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晓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春华诉被告钱锋、张彩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倪玉平人民陪审员  顾月英人民陪审员  高桂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