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沧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群众。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沧县捷地乡柳孟春村周某家中,盗窃粉红色“欧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5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何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信、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具有自愿认罪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学文审判员 孙树宝审判员 杜成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