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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城商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朱根华与太仓市利群水产专业合作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根华,太仓市利群水产专业合作社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城商初字第00231号原告朱根华。委托代理人黄晓杰。被告太仓市利群水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沙利群。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根华诉被告太仓市利群水产专业合作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根华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且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根华撤回对被告太仓市利群水产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代理审判员  朱旖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瑜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