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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后法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通辽市诚公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原野绿神生物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2014.787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诚公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原野绿神生物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后法执字第787号申请人通辽市诚公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宝安。被执行人内蒙古原野绿神生物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兰。本院执行通辽市诚公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原野绿神生物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730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0月11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原野绿神生物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730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宏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