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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陈某,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某某,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覃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