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陈某,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某某,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覃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