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再芳与方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赵光明、湘潭市宏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再芳,方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俞敏,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赵光明,湘潭市宏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陈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