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杨某某,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朱某某,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放弃诉讼请求,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长 王晓明陪审员 刘荣胜陪审员 陈仲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夏大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