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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杨某某,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朱某某,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放弃诉讼请求,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长  王晓明陪审员  刘荣胜陪审员  陈仲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夏大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