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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4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达中与黄文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达中,黄文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386号申请执行人郭达中,个体户。被执行人黄文贤,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达中与被执行人黄文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文贤共有被执行案件7件,被执行标的1210000元,尚欠本案申请执行人郭达中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院通过进行银行、龙岩市国土局、福建省工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黄文贤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新执行字第43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