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环非诉行审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北塘区环境保护局与无锡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北塘区环境保护局,无锡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滨环非诉行审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北塘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无锡市凤宾路路58号。法定代表人秦文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顾林华、殷桥,该局职员。被申请人无锡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通惠西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存龙。无锡市北塘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锡北环罚决[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北塘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锡北环罚决[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锡北环罚决[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朱加嘉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邵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