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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周振翁与郭秀琴、黄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翁,郭秀琴,黄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周振翁,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郭秀琴,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丽辉,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翁与被告郭秀琴、黄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振翁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振翁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周振翁负担。审判员  章建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泉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