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周振翁与郭秀琴、黄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翁,郭秀琴,黄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周振翁,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郭秀琴,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丽辉,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翁与被告郭秀琴、黄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振翁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振翁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周振翁负担。审判员 章建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泉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