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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执民字第16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徐卫刚与叶桂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卫刚,叶桂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1676-1号申请执行人:徐卫刚。委托代理人:任仁耀,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桂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执民字第167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叶桂仙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168号(12-7)办公用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2015年3月24日10时03分58秒,买受人XXX(公民身份号码××)以2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5年3月30日,买受人XXX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168号(12-7)办公用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的财产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XXX所有。[上述土地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X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