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白长来与宝丰县石桥镇豫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长来,宝丰县石桥镇豫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白长来,男,1959年11月生,汉族。被告宝丰县石桥镇豫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长来诉被告宝丰县石桥镇豫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白长来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宝丰县石桥镇豫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白长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长来撤回对宝丰县石桥镇豫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28元,减半收取1964元,由原告白长来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