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初字第4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邢仁壮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仁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425-2号原告邢仁壮,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20日,住内乡县。委托代理人李书同,内乡县师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向波,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姚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万军,男,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仁壮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同时被告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仁壮撤回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6700元,减半收取为3350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陈新定陪审员 马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符朝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