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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与张全水、宁会粉、任海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张全水,宁会粉,任海峰,崔爱闪,张世通,杜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被执行人张全水,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宁会粉,女,汉族,1987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任海峰,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崔爱闪,女,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世通,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淑玲,女,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9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武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