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宏忠与被告李宏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忠,李宏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民初字第16号原告陈宏忠,农民,被告李宏珍,农民,本院在审理陈宏忠诉李宏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忠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公民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忠撤回起诉。审判员 金翔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