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田佐明、张祖熙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祖熙,田佐明,赵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新建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4344-2。法定代表人肖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祖熙,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佐明,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赵和,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佐明、张祖熙、原审第三人赵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巴法民初字第08748号民事判决。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献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