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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邯郸市园林局与周雪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园林局,周雪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初字第8号申请人邯郸市园林局,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北大街80号。法定代表人申曙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刁福萍,河北赵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雪霞。申请人邯郸市园林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劳人仲案(2014)08-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邯郸市园林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园林局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园林局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园林局负担。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雅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