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邯郸市园林局与周雪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园林局,周雪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初字第8号申请人邯郸市园林局,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北大街80号。法定代表人申曙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刁福萍,河北赵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雪霞。申请人邯郸市园林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劳人仲案(2014)08-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邯郸市园林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园林局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园林局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园林局负担。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雅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