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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史利龙与被上诉人贺世安、张海青、张林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利龙,贺世安,张海青,张林安,蒲县古县乡好义村民委员会,蒲县古县乡好义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利龙,男,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俊峰,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世安,男,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青,男,1961年8月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安,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蒲县古县乡好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海青,主任。原审第三人:蒲县古县乡好义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张林安,组长。上诉人史利龙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史利龙、被上诉人张海青、蒲县古县乡好义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贺世安、张林安、蒲县古县乡好义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发回蒲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 锋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祁定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