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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金林与XX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林,XX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112号原告李金林,男,土家族,生于1981年,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XX英,具体身份情况不详。原告李金林与被告XX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金林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李金林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