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燕与周国强、周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燕,周国强,周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吴燕,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国强,男,1966年3月28日。被执行人周敏华,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燕与被执行人周国强、周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敏华所有的房产。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井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