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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金秀与被执行人孙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秀,孙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秀,女,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军区古城印刷厂职工。被执行人孙宏军,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张金秀与被执行人孙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金秀于2015年元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师雪萍-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