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文传润与陈连军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传润,陈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文传润,男,生于1959年5月20日。被执行人陈连军,男,生于1969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文传润与被执行人陈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传润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连军偿付购煤款7900元,并承担判决书确定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连军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文传润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竹执字第3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文传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