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登林诉曾建华、胡俊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登林,曾建华,胡俊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郑登林。委托代理人廖恒。被告曾建华。被告胡俊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路189号。负责人刘革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耀,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浩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登林诉被告曾建华、胡俊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登林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登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2元,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郑登林负担。审判员 赖 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体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