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合志与被上诉人杜茂林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合志,杜茂林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合志,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茂林,男,1950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蒋贤国(杜茂林女婿),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刘合志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迈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上诉人刘合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合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