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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沈某某,女,生于1983年7月4日,汉族。被告蔺某某,男,生于1979年4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撤诉结案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安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