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沈某某,女,生于1983年7月4日,汉族。被告蔺某某,男,生于1979年4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撤诉结案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安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