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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牛秀勤申请执行刘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秀勤,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牛秀勤,女,生于1962年9月4日,汉族,住鹿邑县涡北镇冯桥行政村闫庄。被执行人刘杰,男,生于1976年10月29日,汉族,住鹿邑县城郊乡黄盆窑行政村大刘庄。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鹿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之妻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因该存款可以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杰之妻王丽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玉玺审判员  王俊友审判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翟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