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仝玉军与河北旭万鹏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望月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玉军,河北旭万鹏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望月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80-1号申请执���人仝玉军。被执行人河北旭万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永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望月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仝玉军与被执行人河北旭万鹏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望月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