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济民初字第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向红、顾慧与徐志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济民初字第0815号原告周向红。原告顾慧。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明泉(特别授权)。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进(特别授权),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志生。委托代理人巫志云(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吴小平。委托代理人巫志云(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向红、顾慧与被告徐志生、第三人吴小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向红、顾慧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叶进,被告徐志生、第三人吴小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巫志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向红、顾慧诉称,原告周向红和顾慧分别系顾国民的妻子和女儿,顾国民于2012年10月26日去世。在顾国民去世后,原告发现原登记在顾国民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重型普通货车,在没有原告和顾国民签字的情况下,无故登记到被告名下,故请求确认牌号为苏M×××××重型普通货车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将车辆登记到原告名下。被告徐志生辩称,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认为涉案车辆系顾国民生前所有不是事实。事实上该车辆系吴小平于2009年4月27日购买,购买后一直由吴小平使用,车辆的保险和维修也是吴小平办理,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是吴小平,之前是挂靠在顾国民名下,现在是挂在被告名下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吴小平述称,该车辆实际是第三人所有,当初第三人购买车辆时为了方便而将车子挂在顾国民名下的,顾国明是名义上的车主,对该车辆并不实际拥有支配权和所有权。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向红和顾慧分别系顾国民之妻女。原登记在顾国民名下的苏M×××××重型普通货车系2009年4月22日购买,并登记在顾国民名下,该车一直由第三人吴小平使用。2012年10月26日,顾国民因病死亡。2013年4月22日,该车经交警部门转移登记至被告徐志生名下,但该车仍由吴小平使用至今。另查明,苏M×××××重型普通货车购车发票及车辆登记证书等相关证照均在第三人吴小平处,且交纳保险、年检等事宜也均由第三人吴小平办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行驶证、车辆转移登记表、死亡证明,被告提交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根据公安部公交管(2000)98号《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定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虽提供了讼争车辆初始登记在顾国民名下的证据,但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当庭陈述,并不能确认讼争车辆归两原告所有。理由一,该车辆为2009年购买,原告周向红与顾国民系夫妻关系,购置价值110000元的车辆应当属于家庭事务中一项重大事项,原告周向红不可能不知情,而其称直到2014年方知晓讼争车辆在顾国民名下,与情理不符。二、讼争车辆初始登记均为第三人办理,此后车辆也均由吴小平使用至今,车辆的年检、保险亦均由第三人办理。三、原告周向红称顾国民病重时将车辆的相关情况告诉了其父周某,根据(2014)泰宣民初字第035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如讼争车辆系顾国民所有,顾国民生前将该车辆无偿给第三人吴小平使用,则原告周向红之父周某在顾国民去世后,没有理由于2014年1月29日再向第三人出具运费欠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向红、顾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 判 长 尹红梅审 判 员 杨 惠人民陪审员 刘爱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