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文某某,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开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