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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虞建伟与张海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建伟,张海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800号原告:虞建伟。被告:张海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建伟与被告张海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虞建伟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虞建伟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虞建伟承担。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方 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