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虞建伟与张海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建伟,张海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800号原告:虞建伟。被告:张海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建伟与被告张海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虞建伟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虞建伟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虞建伟承担。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方 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