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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塔民初字第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阚久周、郞新方与郞新方、费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久周,郞新方,费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塔民初字第0341号原告阚久周。被告郞新方。被告费亚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阚久周诉被告郞新方、费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阚久周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郞新方、费亚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久周撤回对被告郞新方、费亚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阚久周负担。审 判 长  王夫军审 判 员  杨绪浩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