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塔民初字第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阚久周、郞新方与郞新方、费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久周,郞新方,费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塔民初字第0341号原告阚久周。被告郞新方。被告费亚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阚久周诉被告郞新方、费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阚久周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郞新方、费亚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久周撤回对被告郞新方、费亚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阚久周负担。审 判 长 王夫军审 判 员 杨绪浩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