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沈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邓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吕晓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