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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中国与周恒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国,周恒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124号原告:王中国,男。被告:周恒云,男。原告王中国诉被告周恒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经查证后本院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中国的起诉。原告王中国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