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中国与周恒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国,周恒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124号原告:王中国,男。被告:周恒云,男。原告王中国诉被告周恒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经查证后本院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中国的起诉。原告王中国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