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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4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朱金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华,朱金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华,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强,男,1964年6月7日出生。上诉人陈建华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3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陈建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建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建华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朱金强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陈建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英审 判 员  林 立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