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86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承担。审判员 黄祯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