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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86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承担。审判员  黄祯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