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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晓华与北京福瑞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华,北京福瑞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3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华,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福瑞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府学路16号。负责人韩有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永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晓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福瑞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晓华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晓华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晓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三十一元,由北京福瑞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八百○六元(已交纳),由吴晓华负担二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吴晓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华代理审判员  邵 普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万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