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执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学与徐卫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徐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敖执字第1549号申请执行人张学,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徐卫平,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张学申请执行徐卫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敖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卫平所有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