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红花与河源市人民医院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937号原告:陈红花,女。被告:河源市人民医院。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文祥路733号。负责人:欧阳松华。委托代理人:赖文杰,系该医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花诉被告河源市人民医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荣辉代理审判员 邹继平代理审判员 钟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瑜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