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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幼强与祝新逵、祝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幼强,祝新逵,祝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576号原告��幼强,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玲,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新逵,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祝秀芳,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幼强诉被告祝新逵、祝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幼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幼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35元,减半收取4618元,由原告王幼强承担。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