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康烜榕与秦伍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烜榕,秦伍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593号原告康烜榕,男。被告秦伍军,男。原告康烜榕诉被告秦伍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查找无人,无法送达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烜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烜榕撤回对被告秦伍军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怀斌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