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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康烜榕与秦伍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烜榕,秦伍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593号原告康烜榕,男。被告秦伍军,男。原告康烜榕诉被告秦伍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查找无人,无法送达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烜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烜榕撤回对被告秦伍军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怀斌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