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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民初字第3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义香与被告张守华、张守贵、张守富、张守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香,张守华,张守贵,张守富,张守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3528号原告张义香,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俊,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守华,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守贵,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守富,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守琴,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香与被告张守华、张守贵、张守富、张守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义香负担。审 判 员  戴祖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钱俊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