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玉婵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婵,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商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543号原告李玉婵,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商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婵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婵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婵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婵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