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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浏商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与朱吕敏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朱吕敏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浏商初字第00120号原告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忠,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兆仁。被告朱吕敏。原告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朱吕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普通合伙)的委托代理人王兆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吕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普通合伙)诉称:被告在2012年11月5日委托原告为其定作防火门11樘,议定价款为19199元,原、被告当日签署了报价单,在书面报价单下方被告与原告的业务员书面约定了三条相关事项,落款有被告及原告方业务员的签字,并注明2012年11月15日原告为被告定作完毕交付定作物时按照被告指定的地址昆山市玉山镇白宫娱乐休闲中心安装,至今已将近两年,被告仅支付了6000元定金,余款13199元虽经原告催促,被告却拖欠不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防火门定作款13199元。被告朱吕敏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普通合伙)系从事制造、加工防火门、防火窗、门窗安装等业务的企业,2012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朱吕敏出具了一份关于白宫娱乐有限公司防火门的报价单,该报价单对于定作的11樘木质乙级防火门的型号规格、面积、单价、价格以及防火门的具体要求均予以列明,合计价款为19199元。另外,在该报价单的下方还约定如下事项:“1.防火门、防火锁待定(安装逃生锁价格不在此价格内);2.预付定金6000元,余款安装完毕付清。半个月15天供货至安装完毕,同时提供防火门消防验收资料;3.如需逃生锁,单开250元,双开580元,按实另行结算。”该报价单由被告朱吕敏签字确认。后被告朱吕敏支付了预付金6000元。余款原告至今催讨未果。另查明:1.原告按照报价单中被告定作的防火门的规格进行了生产并已安装完毕。2013年1月7日,原告将安装完毕的11樘防火门提交公安消防部门登记注册审核,该注册信息显示:销售地区为昆山市,用户单位为昆山市玉山镇白宫娱乐休闲中心。2.2014年1月8日,原告员工就定作款事项与被告朱吕敏短信联系,内容为:“朱总,白宫的防火门款13000元至今已一年多了,年前请给我安排付款,打你电话一直不接,请你回个话。”被告朱吕敏回复称:“给你酒卡,公司没钱,工资都发不了,我在开会。”问:“是在你白宫里消费的酒卡,还是在外面可以采购的酒卡?”答:“白宫消费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白宫娱乐有限公司防火门报价单、防火门消防注册信息表、手机短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应被告要求就定作的11樘防火门出具了报价单,该报价单对于定作的防火门的规格、单价、面积、总金额等均作了明确约定,被告朱吕敏对此也予以确认,并支付了6000元预付款。后原告按照相应的规格进行了加工生产,并按照指定地点将防火门安装完毕,被告理应按约及时给付剩余定作款13199元。被告结欠原告定作款13199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报价单、手机短信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定作款13199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吕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普通合伙)定作款131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朱吕敏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张永生审 判 员  王云超人民陪审员  毛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