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礼元、吕东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礼元,吕东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保字第18号申请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余荣华,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姚礼元。被申请人;吕东敏。申请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姚礼元、吕东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姚礼元、吕东敏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84号(保全价值:198422元)店面房及冻结姚礼元的住房公积金70761元和吕东敏的住房公积金60817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姚礼元、吕东敏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84号(保全价值:198422元)店面房。查封期限三年2、冻结被申请人姚礼元的住房公积金70761元和吕东敏的住房公积金60817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早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