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凌美华与张健泉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美华,张健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43号原审原告凌美华,女,汉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原审被告张健泉,男,汉族,1979年1月31日出生。原审原告凌美华诉原审被告张健泉抚养费纠纷一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张健泉是其干警,该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本案管辖权,提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凌美华以原审被告张健泉拖欠双方所育女儿抚养费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而原审被告张健泉现为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干警,原审法院确因特殊原因不宜行使本案管辖权,可由本院指定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吕丽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仲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