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眉山卓雅商贸有限公司与殷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卓雅商贸有限公司,殷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842号原告眉山卓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温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琴。被告殷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卓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殷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山卓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卓雅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山卓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眉山卓雅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华 关注公众号“”